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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关于暂停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通告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wangyy发布日期:2021-04-12 08:38:16阅读:

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最新通知,呼伦贝尔关于暂停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通告,请各位外地车主注意,全国统一版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尚未开通“异地委托查验”模块,所以暂无法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

关于暂停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通告

暂停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通告

广大车主、办事群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为区外车辆办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答复》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支队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属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行为,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按《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需先行由转出地车管所进行查验,在《公安部令第124号》没有修改之前或者未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之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暂不能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

同时《关于为区外车辆办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答复》的内容表示: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不但违背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会为车管所带来较大风险且风险不易控制。

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明确规定“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登记的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且全国统一版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尚未开通“异地委托查验”模块,所以暂无法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

2021年4月11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车辆异地交易免委托查验”便民措施工作流程:

(一)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可向转入地车管所提出申请,转入地车管所应当直接受理并查验机动车,无需委托。

 (二)转入地车管所完成机动车查验后,查验记录表需密封后以邮寄方式送达转出地车管所。

 (三)转出地车管所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现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供材料并办理转出提档(来历凭证可以是转入或转出地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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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关于暂停办理区外车辆异地委托查验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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